第二百一十七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租賃物的使用不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進行。第二百一十八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財產,造成租賃是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性質使用或使用租賃物的,租賃物因損失而發生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出租人應履行租賃物的贍養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七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租賃物的使用不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第六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進行。第二百一十八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式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財產,造成租賃是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九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性質使用或使用租賃物的,租賃物因損失而發生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第二百二十出租人應履行租賃物的贍養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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