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鑒定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9度地區的現有建筑的抗震鑒定。抗震設防烈度,一般情況下,可采用地震基本烈度。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應按專門的規定進行鑒定。注:本標準“6、7、8、9度”為“抗震設防烈度為6、7、8、9度”的簡稱。 1.0.3 現有建筑應根據其重要性和使用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分為四類,其抗震驗算和構造鑒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甲類建筑,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專門規定采用; 乙類建筑,抗震驗算,可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抗震構造,除9度外可按提高一度的要求采用;丙類建筑,抗震驗算和構造均應按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用;丁類建筑,7~9度時,抗震驗算可適當降低要求,抗震構造可按降低一度的要求采用;6度時可不做抗震鑒定。
2015-02-05